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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福音神學院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福音神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址設於台北市汀洲路三段101號,中華福音神學院福音大樓三樓。
第三條 本會為中華福音神學院基本董事單位。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會係為加強華神校友之聯繫及積極支持母校之發展而設立。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六條 基本會員:1.母校院本部各科畢業校友。
          2.母校院本部碩士科結業生經申請核准為基本會員。
第七條 榮譽會員:1.任職本院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員及五年以上之職員,離校時得申請加入校友
                                       會,為榮譽會員。
          2.基本會員之配偶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校友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每年由主席召開一次。如有十五位以上校友連署,主席
                  應即召開校友臨時大會。
第九條 校友大會下設校友會委員會,以執行校友大會之決定。如遇緊急情 況,校友會委員得處
                  理後,再報請校友大會追認之。
第十條 校友大會得視校友之分佈情形,於各地設立地區分會。

第五章 校友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 校友會委員會設委員八人。除校方代表由院長指派、應屆畢業生代表於畢業前自行
                       推選外,應於校友大會投票(視情況得通訊投票) 選出。
第十二條 校友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每年應改選半數。但校方代表及應屆畢業生代表
                       任期一年。
第十三條 校友會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餘六人視其恩賜及實際情況分工。
第十四條 校友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校友會委員會主席即校友大會主席,並代表校友會參加華神董事 會為常務董事。
第十六條 校友會委員視實際需要,得聘任受薪職員。

第六章 地區分會
第十七條 各地區分會得自行設立同工,照顧、聯絡各該地區之校友。
第十八條 各地區分會得派代表出席校友會委員會。地區分會之代表如出席校友會委員會議時,
                       視為校友會委員會委員,享有提案討論及表決之權限。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基本會員每年應繳會費,凡夫婦同為基本會員時只繳一份會費,會費金額由委員會向
                       校友大會提出後決定之。
第廿 條 本會接受任何基督徒之奉獻。
第廿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廿二條 本會每年經費之收支狀況,由委員會提報校友大會通過後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三條 本會章程經校友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章程經校友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可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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