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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學分與年限
◎須修滿28學分
包含:a. 【18學分】為主修課程
(6門課)。
b.
【4學分】為必修seminar (需修四學期,每學期1學分)。
c.
【6學分】為論文寫作。
【註:可選擇加修兩門與主修學系有關之課程,並撰寫2份(15,000字以上) 報告取代論文寫作。】
◎修業年限
為配合國內傳道人在職進修之需要,研究生可用全修或選修方式攻讀神學碩士課程,一般期限為五年。遇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呈交論文,但修讀神學碩士學位的總年數不得超過七年。(註:全修生申請住校,以兩年為限。)
■授課及論文
◎指導(輔導)老師
新生務必在第一學期結束前,依個人未來所要研究的領域與方向,選定指導老師,未選定指導老師之前,由本科主任暫代指導(輔導)老師。
在學期間,若因故需要更換指導老師者,須經該科主任協調與同意方得執行。(註:同學選定指導老師後,請告知該科行政同工,以利教務作業。謝謝!)
◎seminar
1. 為必修學分,需修滿四學期,每學期以1學分計算,共計4學分。
2. 每學期有四次,在學者均需參加,目的為透過不同科別的神學研討,擴展同學們的神學視野。
當學期有選此門課者務須繳交回應單。
◎總考
需修完6門課(18學分)主修課程後,始得申請總考。總考由指導老師出題考試(筆試兩天,各3小時)、改卷,並經主修學系指導老師及本科
主任審核,通過後,始得申請撰寫論文或不寫論文。
◎論文
A.撰寫論文:一篇,包含附註及書目在內,需要在100至130頁之間。
B.不寫論文:以加修兩門與主修學系相關之課程及撰寫2份(15,000字
以上)的報告替代之,2份報告內容需經主修學系指導老師及本科主任審核。通過後,始取得論文之6學分。
■學業成績
1.學科成績:80分或以上者修得學分,不及80分為不及格。不及格成績在70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超過80分則以80分計算,不及80分者,其成績單所記錄的仍為原不及格之分數。
2.因假補考﹕請假經核准未能參加考試者,得准補考,並將按實得分數計算。
3.神學碩士學位候選人成績:不論學期平均成績、學年平均成績畢業總平均成績,都以85分為及格,學期成績或學年成績未達候選人標準者,將給予通知。畢業成績總平均不及85分者,不授予神學碩士學位。
4.在特殊情形下(如兵役、病假)課業未完成者,由授課老師建議,經神學碩士科主任核准,可註明「未完成」,不給予學分,亦不計算在平均分數之內。
5.因特殊緣故而不能按時完成作業之學生,須在學期結束前向授課老師提出「延期繳交」之申請(申請表格可向同工索取),延期時限為一個月。延期次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學分
1.一學分之課程以每週上課一節為原則。每一學分課要求課後自修三小時。
2.全修生每學期最少修9學分,非全修生每學期修讀或旁聽不超過8學分。
■畢業資格
1.修完六門主修課程及必修之seminar 4學分,且總平均至少達到85分。
2.通過主修科目的總考筆試(成績須在85分或以上)。
3.通過論文書面審核與論文口試者,或加修2 門課及2份報告(15,000字以上),需經主修學系指導老師
及本科主任審核通過後,始取得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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