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牧博士科主任 張宰金 

全職牧長同工在牧養事工中,一定會遇到有信徒或慕道朋友尋求各式各樣的幫助。牧者為了關懷羊群而從事諮商輔導是無可避免,也是責無旁貸的。許多牧者將他們的工作分成三個範圍,類比舊約中的三個職務:1.先知:講道和教導。2.祭司:教牧關顧、關懷。3.君王:領導、行政工作。

其中的教牧關顧、關懷就包括有教牧諮商輔導,及醫院探訪,電話關懷,支持、協助有需要的人,甚至在教會內外見面時,和信徒談到關於信徒本身的信仰、婚姻、家庭、生涯、病痛、失落等難題、困境,所給予某些程度的指引、建議、支助,這些也是牧者要做的事情。牧者首要之務,是清楚神呼召成為牧羊人的使命感。按以西結書第三十四章,約翰福音第十章,馬太福音十八1014,和路加福音十五36,我們看出牧羊人的職責是:1.供應(Provide)群羊的需要;2.保護(Protect)羊群;3.引導(Guide)羊群。在教牧輔導的事工中,牧者因為和羊群建立信任、親密的關係,而能用基督徒的屬靈資源(注一)來供應、保護、引導羊群。

教牧輔導至少要遵守下列諸般倫理原則:

1.以基督為主、為中心的輔導。D. D. Williams 在他所寫的The Minister and Care of Soul 一書中說:「將救恩帶給人類的靈魂,是所有基督徒事工和教牧關懷的目標。」,他非常強調以基督為中心的教牧關懷(注二)。基督徒心理治療師Larry Crabb ,在一次「廿一世紀的教會」講習會中,說今天的教會,易犯一個錯誤,就是把上帝當作滿足人需要的途逕。接受上帝的賞賜,以滿足自己的需要,讓人的感覺好一些(feel better)而已。那麼,這樣做到底以上帝作主,還是以人類作主呢?答案是明顯的,一切以人為主,而不是以神為主的事工,是以哲學上的人本主義為基礎。

牧師的角色不會在講道時是牧師,而在諮商輔導時就變成心理諮商師,或類心理諮商師(para-psychological counselor)。這是牧者敬業、自重,當有的態度。牧師就是牧師,不是別的,而牧師的職份是尊貴的。

2.在自己時間的安排上,要平衡。就因為牧師的工作太繁複,牧會的工作像一個無底坑,它會把一個人的精力耗盡;因此在時間的使用,必須小心謹慎處理,才能有效的運用。這裡所說的平衡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平衡。第一是在全教會的各項牧養事工上,輔導諮商應該用的時間要合適。第二是輔導事工和牧者自己家庭生活的平衡。在聖經中牧者本身的資格,應該和聖經中對監督、執事之要求是類似的(提摩太前書三章113),甚至更多。一個牧者若不能牧養自己的家,焉能牧養神的家?第三是牧者按各自本身的恩賜特長,在牧養工作上,成全信徒各盡其職,以維持教會恩賜平衡發揮。

3.守密的原則。正如同其他助人或人類發展、服務專業一樣,為了求助的當事人之利益,而尊重其隱私權,為其守密是很重要的。因為在輔導過程中,有時會接觸到一個人內心深處的隱私。教牧輔導,必須守密。除非這樣做會違反國家的法律,或造成案主本身及其他人生命的危險,或是有關於老弱、孩童、虐待或性侵犯等。

4.敏感於雙重或多重關係可能有的陷阱,而經常自省、自覺,並合適地處理這種無可避免的關係。在輔導關係中,應該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優先考慮,而不是以輔導者的需要或利益為優先。牧者在從事教牧輔導時,有時也會冒一個險,就是當案主接受面質,而拒絕改變自己的負面行為時,有可能因此離開教會,因案主自覺牧者已知道他個人的秘密了,或者基於面子問題,或者耽於罪中不願悔改,拒絕輔導而脫離教會。

5.誠實揭露牧者自己的教育背景、資格和經驗。專業輔導的訓練和教育,也各有專精和進深程度之分別。牧師在從事教牧諮商輔導時,不論在公開場合,或私下,是文字廣告,或單獨面談,都要坦誠地表明自己的相關教育背景、資格和經驗,不可虛報實情,而誘導信徒或案主誤以為牧者有某些特殊專長,其實卻沒有。

6.關於生理接觸,要特別小心謹慎,以防掉入性的陷阱。牧師也是人!在佛洛伊德的的心理分析治療過程中,移情是很重要的一個步驟。當治療師察覺案主過去曾受重要他人的傷害時,若能使案主將對此重要他人的情感轉移到治療師的身上,而在治療師的引導之下,予以適當的處理,就可能使療效浮現。根據很多從事諮商輔導者的經驗,其實在平常諮商室中移情也是可能出現的情況,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注意觀察,也可能察覺到。諮商室佈置和環境,也要注意光明磊落的原則,並要有事先預防措施,如敞開辦公室等。牧者當「留心行光明的事」(林後八21)。

7.切忌操控案主。牧者應自知在輔導關係中雙方能量的不平衡。案主經常在這種情況下,是處於較弱的一方,而牧師,在一般情況下,是屬於具更多能量或權力的一方。因此牧師要自我警惕,不可操控案主。

8.對於不同宗教信仰或價值觀的案主當合適處理。牧師以一人對眾人,難免會有異教信仰或價值觀和牧師相異者求助。上帝愛世人,不分種族、宗教背景、文化、教育程度、不同價值觀的人群,都是神所愛的,而牧者是神使用來傳遞神恩神愛的僕人。因此,只要牧者時間上許可,能力也合適,就可擔當。同理心的運用和價值觀立場的表明要合適地溝通清楚,以求助者的真實利益為考慮,並兼顧不違背聖經之教訓,實在需要更多愛心和智慧的平衡。

9.視情況作轉介,當牧者自覺對案主的幫助已達到極限,而有別人或其他專業如精神醫師,對案主更有益處時,牧者應當轉介。

10.不要為求助者作決定,除非是危機輔導中的特殊情況。在危機輔導中,有時案主正處困境在極大壓力之下,甚至對一般事情也六神無主,不知如何是好,這時牧者為了案主的利益,可作比較指示性(directive)的協助。否則在一般非危機輔導情況中,牧者切記:不要為案主作決定。輔導是從旁協助、分析、整理、歸類、解釋,使案主自己作自己的決定,並為自己所作的決定而負責,這才是正確的作法。當然有時候,用「面質」指出案主的錯誤和需要改變之處也是有必要的。

11.案主若因進入法律程序而法庭要求案主接受輔導,例如家事法庭的法官,有可能要求案主尋求適當的教牧輔導或婚姻家庭諮商,這時牧師若受法庭之托,而承擔此項任務,在輔導初階,牧者就得表明清楚自己有責任向法庭報告輔導的情況,讓案主明瞭整個情形,而作合適的處置。這也是案主在教牧輔導中當有的權力。

12.敏感於不同文化者之需要。筆者在世界各處事奉時,經常有人來求助約談的經驗,面對同膚色的華人,卻看出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受異文化影響,而形成不同的次文化(sub-culture)。特別在2002年初,當台灣海峽兩岸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不同文化族群之間的來往混雜,將越來越頻繁。教牧輔導者也需要面對不同族群、不同文化和次文化的人民之特色,更多了解,以利輔導事工在超文化的層面,仍能達到相當的效果(注三)。

總之,牧者要有自知之明,清楚知道自己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案主的利益為優先考慮,將牧者自己的需要暫置一旁,並且不違背牧者自己的信仰、良心和聖經教訓為原則。若必要,牧者也可求助其他助人行業,或其他牧者同僚的幫助。

注釋:

注一:如:福音大能、聖靈、恩賜、聖經、禱告、見證、團契等。

注二:Williams, D.D. 1961. The Minister and the Care of Souls.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23&13.

注三:David W. Augsburger , Pastoral Counseling Across Cultures , Philadelphia : The Westminster Press, 1986 . 有比較詳細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