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育部

 
 
學生實習與事奉教育規則

本院實習教育乃根據同學之恩賜,學習的進度及過去之經驗,再配合教會之實際需要,分派同學至各地學習事奉,使學識與事奉、實際與理論合而為一。在學期當中,原則以週六、週日為赴教會實習時間。

方針

1.

符應本院「靈命、學識與事奉」三育並重之原則。

2.
培育適合時代要求與教會需求的各種專職人才。

3.
學生實習工作之安排,應以服事的學習及恩賜之發展為重心。

4.
從實地服事中,學習觀摩並實際體驗教會各種事工。

5.

實習工作應參照該生學科內容,以達「學以致用」的功效。  


原則


正式入學之全修生,須按下列一般性及特殊原則,參加實習教育計劃。

1.
所有實習工作從十月第一週末開始,至次年六月最後一週止。實習若中斷,應另擇期重新開始。

2.
所有全修生均需參與實習,若有同學曾擔任全職事奉五年者,可在牧育部輔導之下,安排較適合 個別需要之特殊實習或替代方案。惟需自行負擔經濟需要。

 
a.
道學碩士科學生,就學期間至少有三年接受牧育部輔導下之各項實習工作。

b.
聖經碩士科、研究碩士科、輔導碩士科學生,就學期間至少有二年接受牧育部輔導下之各項實習 工作。

c.
證書科學生,至少有一學年接受牧育部輔導下之各項實習工作。若為選修生時,應於入學當年向 牧育部提出報告,說明一年實習之起迄時間,以便於畢業前完成實習之要求。

d.
教會進修生,應在牧育部輔導下,接受實習工作或參與教會事奉。

e.
轉學生的實習認定:按原就讀學校提供之實習標準與成績作個別審核。原則上,應於畢業前完成 本院規定之一切實習要求。


3.
所有一年級學生,在暑假期間須依照下列各條件專心於二個月全時間的實習工作:

 
a.
教會與學生共同提出滿意的工作大綱,說明暑期工作的內容。

b.
學生的基本生活費及交通費,應由所申請的教會負擔,教會應說明所擬負擔之金額。

c.
參與為期一週由牧育部認可的團隊佈道事奉,並填寫心得報告。

d.
參加牧育部認可之海外短宣者,時間可縮短為六週。

e.
暑期實習原則:

(1)
證書科-不用暑期實習。
(2)
聖碩科、研碩科、教牧輔導碩士科-須一個暑期實習。
(3)
道碩科-須二個暑期實習。
(4)
三專補修學分或三年四讀者:凡三年制專校畢業修讀碩士學位及三年四讀者, 至少應有二個暑期實習(第三個暑期可作較自由之安排,但仍需有教會事奉)。


4.
當地教會或學生家鄉附近教會如不能提出滿意的工作計劃,則由牧育部另行安排適當的工場。

5.
全修生每週實習時間,以四個時段為標準(上午、下午、晚上各為一時段,但主日上午可酌情視為 二個時段,所有預備工作不計時段),若參與週間事奉,可酌量減少週末事奉,惟需與本院上課及 週間活動不衝突之情況下,以每週一次為原則。機構實習以每週十小時為標準。

6.

特殊情況處理原則:同學應於畢業最後考試週前完成所有實習要求,未能完成或有違實習原則, 當年將不得畢業(每年五月時全盤審核)。

 
情 況
處 理
缺一個暑期實習
可先畢業但扣留畢業證書
「30人次個人佈道」未達標準
可先畢業但扣留畢業證書
若「30人次個人佈道」未達標準達二次以上
五月份討論(個別審核)
若為轉學生而實習不足(但該校有實習記錄)
五月份討論(個別審核)
缺九個月及九個月以上實習者
延後畢業

7.

學生應主動參與眾教會聯合性之福音事奉。

8.
畢業生實際事奉之輔導,由牧育部提供事奉工場供畢業生參考。


教會實習:靈命與事奉(課程實施辦法)


1.

凡按相關規定參與教會實習的華神同學都必須研修本課程。

2.
實習生第一學期需修「教會實習:靈命與事奉」課程。此課程如有變動,以教務部之公佈為主。

3.
本課程每週上課一小時。牧育部按學生課內表現及教會實習評估給予評分(僅分及格/不及格)。

4.

本課程內容由牧育部統籌。


實習教育須知綱要(供教會參考)

一、學院方面

1. 配合學校的教育目標、學生的需要,及地方教會的工作機會,訂定平衡的實習教育計劃。

2. 實習教育工作,就學生經驗,有下列各原則:

a.
一年級重在負責青年工作,主日學工作及平時的探訪。鼓勵男同學多教主日學。

b.
二年級學生不僅是繼續第一年同樣的工作,並且要擴大實習範圍,包括更多的探訪、協談、信徒 訓練和成人主日學。男同學最少每三個月能有一次講道機會,對有充足經驗或特殊負擔的學生, 可考慮特別的實習教育工作。

c.
三年級同學須與教會各方面的生活和事工有聯繫,在可能情況下,應參加教會事工討論會、週間 晚上特別聚會及其他重要活動。男同學每月至少要有一次講道機會,特殊實習方案可按以下各點 來安排:

‧在沒有專職教牧的教會或佈道所事奉。

‧在特殊事工團體事奉。


3.
每週實習應相當於一天半的工作時間,約四個時段(上午、下午、晚上各為一時段)。週間實習不得超過一個上午、下午或晚上。

4.
牧育部長及輔導老師負責定期考核同學之實習狀況,並每年至少兩次與實習導師聯繫或會談。


二、教會方面

1.
凡教會需要神學生參與事奉時,可填寫一份申請表(每年六月以後向牧育部索取),在八月底以前 寄回牧育部。

2.
除非特殊的情況,一、二年級同學不安排在沒有全時間負責人或傳道人的教會實習。

3.
教會應充份的預備多種工作機會,使同學能依照上列各項原則逐步獲得經驗。

4.
實習導師(牧師或長執)對每位學生應作實際的督導和支持,包括定期(每月或每週)與同學作工 作檢討、主裡交通、研習及一同禱告。同學不應被視為教會之「在職傳道人」,乃是在實習導師指 導之下學習的「學生」,學生與實習導師之間的團隊關係,是實習教育的基本要求。

5.
實習導師須定期填寫同學之評估表,表格由學校提供,同學在服事上所有的問題、需要,均須通知 實習導師及輔導老師。

6.
學院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用標準(暑期實習應酌情增加),教會應負擔實習同學的基本生活費及交 通費。付費標準由各教會按經濟能力而定。

7.
學生若因正當理由,可向實習導師請假,並主動報告牧育部。實習導師得視教會工作之輕重,及 請假理由之充分,決定准假與否。

8.
若學生工作表現低劣,或未經准假而缺席,實習導師應通知本院牧育部。


三、同學方面

1.
學生應在實習導師督導之下工作,並盡力支持實習導師,不得越權或失職,須記住自己只是短期的 配搭事奉者,所有的事工計劃若得不到牧者或長執的全力支持,一旦離開教會,事工就難以為繼。

2.
工作計劃應按部就班的展開,以便維持與實習導師間的合作關係。

3.
週末事奉應以教會事工為重,不得因學校課業繁忙而影響教會之實習工作。

4.
每學期須填寫牧育部所提供之各種報告表,並按時交回。

5.
在教會事奉應穿著端莊、正式之服裝,著裝應端裝、整齊。除非運動、郊遊、勞動等需要,否則不 得穿短褲、無領運動衫等休閒裝。

6.
實習請假規則如下:

a.
若因事無法前往實習工場事奉時,應持「教會實習請假單」先經實習導師同意核准後,再轉呈牧育 部主任核示,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生效;事假每學年(九個月)不得超過三次,任意超過三次者, 將延後畢業,補完一切實習要求。

b.
同學因故請假,事奉工作不得因請假而受耽誤,均應事先安排代理人,並作妥善交待。

c.
所有申請及請假(病假除外)手續,均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若因病無法前往實習,應先以電話 等方式向實習導師口頭報備,並於一週後完成補請假手續。

 
 
 
 
※ 有關學生生活規範與輔導事項,請務必親自參閱華神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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