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實習與事奉教育規則 |
本院實習教育乃根據同學之恩賜,學習的進度及過去之經驗,再配合教會之實際需要,分派同學至各地學習事奉,使學識與事奉、實際與理論合而為一。在學期當中,原則以週六、週日為赴教會實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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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針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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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應本院「靈命、學識與事奉」三育並重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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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培育適合時代要求與教會需求的各種專職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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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生實習工作之安排,應以服事的學習及恩賜之發展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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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從實地服事中,學習觀摩並實際體驗教會各種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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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習工作應參照該生學科內容,以達「學以致用」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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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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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入學之全修生,須按下列一般性及特殊原則,參加實習教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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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實習工作從十月第一週末開始,至次年六月最後一週止。實習若中斷,應另擇期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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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有全修生均需參與實習,若有同學曾擔任全職事奉五年者,可在牧育部輔導之下,安排較適合 個別需要之特殊實習或替代方案。惟需自行負擔經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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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道學碩士科學生,就學期間至少有三年接受牧育部輔導下之各項實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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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聖經碩士科、研究碩士科、輔導碩士科學生,就學期間至少有二年接受牧育部輔導下之各項實習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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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證書科學生,至少有一學年接受牧育部輔導下之各項實習工作。若為選修生時,應於入學當年向 牧育部提出報告,說明一年實習之起迄時間,以便於畢業前完成實習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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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教會進修生,應在牧育部輔導下,接受實習工作或參與教會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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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轉學生的實習認定:按原就讀學校提供之實習標準與成績作個別審核。原則上,應於畢業前完成 本院規定之一切實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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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有一年級學生,在暑假期間須依照下列各條件專心於二個月全時間的實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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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教會與學生共同提出滿意的工作大綱,說明暑期工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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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學生的基本生活費及交通費,應由所申請的教會負擔,教會應說明所擬負擔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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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參與為期一週由牧育部認可的團隊佈道事奉,並填寫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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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參加牧育部認可之海外短宣者,時間可縮短為六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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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暑期實習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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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科-不用暑期實習。 |
| (2) |
聖碩科、研碩科、教牧輔導碩士科-須一個暑期實習。 |
| (3) |
道碩科-須二個暑期實習。 |
| (4) |
三專補修學分或三年四讀者:凡三年制專校畢業修讀碩士學位及三年四讀者, 至少應有二個暑期實習(第三個暑期可作較自由之安排,但仍需有教會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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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當地教會或學生家鄉附近教會如不能提出滿意的工作計劃,則由牧育部另行安排適當的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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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修生每週實習時間,以四個時段為標準(上午、下午、晚上各為一時段,但主日上午可酌情視為 二個時段,所有預備工作不計時段),若參與週間事奉,可酌量減少週末事奉,惟需與本院上課及 週間活動不衝突之情況下,以每週一次為原則。機構實習以每週十小時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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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情況處理原則:同學應於畢業最後考試週前完成所有實習要求,未能完成或有違實習原則, 當年將不得畢業(每年五月時全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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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況 |
處 理 |
缺一個暑期實習 |
可先畢業但扣留畢業證書 |
「30人次個人佈道」未達標準 |
可先畢業但扣留畢業證書 |
若「30人次個人佈道」未達標準達二次以上 |
五月份討論(個別審核) |
| 若為轉學生而實習不足(但該校有實習記錄) |
五月份討論(個別審核) |
缺九個月及九個月以上實習者 |
延後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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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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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應主動參與眾教會聯合性之福音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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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畢業生實際事奉之輔導,由牧育部提供事奉工場供畢業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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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會實習:靈命與事奉(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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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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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相關規定參與教會實習的華神同學都必須研修本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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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實習生第一學期需修「教會實習:靈命與事奉」課程。此課程如有變動,以教務部之公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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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課程每週上課一小時。牧育部按學生課內表現及教會實習評估給予評分(僅分及格/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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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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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教育須知綱要(供教會參考) |
一、學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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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合學校的教育目標、學生的需要,及地方教會的工作機會,訂定平衡的實習教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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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習教育工作,就學生經驗,有下列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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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年級重在負責青年工作,主日學工作及平時的探訪。鼓勵男同學多教主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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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二年級學生不僅是繼續第一年同樣的工作,並且要擴大實習範圍,包括更多的探訪、協談、信徒 訓練和成人主日學。男同學最少每三個月能有一次講道機會,對有充足經驗或特殊負擔的學生, 可考慮特別的實習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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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三年級同學須與教會各方面的生活和事工有聯繫,在可能情況下,應參加教會事工討論會、週間 晚上特別聚會及其他重要活動。男同學每月至少要有一次講道機會,特殊實習方案可按以下各點 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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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專職教牧的教會或佈道所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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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事工團體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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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週實習應相當於一天半的工作時間,約四個時段(上午、下午、晚上各為一時段)。週間實習不得超過一個上午、下午或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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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牧育部長及輔導老師負責定期考核同學之實習狀況,並每年至少兩次與實習導師聯繫或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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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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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教會需要神學生參與事奉時,可填寫一份申請表(每年六月以後向牧育部索取),在八月底以前 寄回牧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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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非特殊的情況,一、二年級同學不安排在沒有全時間負責人或傳道人的教會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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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會應充份的預備多種工作機會,使同學能依照上列各項原則逐步獲得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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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實習導師(牧師或長執)對每位學生應作實際的督導和支持,包括定期(每月或每週)與同學作工 作檢討、主裡交通、研習及一同禱告。同學不應被視為教會之「在職傳道人」,乃是在實習導師指 導之下學習的「學生」,學生與實習導師之間的團隊關係,是實習教育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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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習導師須定期填寫同學之評估表,表格由學校提供,同學在服事上所有的問題、需要,均須通知 實習導師及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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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學院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用標準(暑期實習應酌情增加),教會應負擔實習同學的基本生活費及交 通費。付費標準由各教會按經濟能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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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學生若因正當理由,可向實習導師請假,並主動報告牧育部。實習導師得視教會工作之輕重,及 請假理由之充分,決定准假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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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若學生工作表現低劣,或未經准假而缺席,實習導師應通知本院牧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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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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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應在實習導師督導之下工作,並盡力支持實習導師,不得越權或失職,須記住自己只是短期的 配搭事奉者,所有的事工計劃若得不到牧者或長執的全力支持,一旦離開教會,事工就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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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計劃應按部就班的展開,以便維持與實習導師間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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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週末事奉應以教會事工為重,不得因學校課業繁忙而影響教會之實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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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學期須填寫牧育部所提供之各種報告表,並按時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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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教會事奉應穿著端莊、正式之服裝,著裝應端裝、整齊。除非運動、郊遊、勞動等需要,否則不 得穿短褲、無領運動衫等休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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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實習請假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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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因事無法前往實習工場事奉時,應持「教會實習請假單」先經實習導師同意核准後,再轉呈牧育 部主任核示,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生效;事假每學年(九個月)不得超過三次,任意超過三次者, 將延後畢業,補完一切實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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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同學因故請假,事奉工作不得因請假而受耽誤,均應事先安排代理人,並作妥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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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所有申請及請假(病假除外)手續,均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若因病無法前往實習,應先以電話 等方式向實習導師口頭報備,並於一週後完成補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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