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旨 |
一、 |
神學碩士科招收的對象是已具有道碩學位的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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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科共分三組:新約組、舊約組、神學/歷史組。是為協助牧者、宣教士、教師強化其解經技巧、研究能力,同時尋求未來進修呼召的進深神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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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業學分與年限 |
一、 |
須修滿28學分,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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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8學分:6門課程,每門3學分,必須包含4門主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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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4學分:為必修seminar(需修四學期,每學期1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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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6學分:為論文寫作。【註:可選擇加修兩門與主修學系有關之課程,並撰寫二份(15,000字 以上)報告取代論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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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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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國內傳道人在職進修之需要,研究生可用全修(兩年)或選修方式攻讀神學碩士課程,一般期限為五年。遇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呈交論文,但修讀神學碩士學位 的總年數不得超過七年(包含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註:全修生申請住校,以兩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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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指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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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生第一學期由科主任做一般性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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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生全修生第一學期結束前,必須決定指導老師;選修生則是第三門主修課程結束前決定。學生與本科主任約談後,提出所選擇的指導老師,但本科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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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導老師確定後,原則上不得更換。(註:同學選定指導老師後,請告知神碩科秘書,以利教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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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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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必修學分,需修滿四學期,每學期以1學分計算,共計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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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的為透過不同科別的神學研討,擴展同學們的神學視野。每位同學修習該科時,需擔任「報告、回應、主持」各一次,且凡修習該科同學,研討會當天須繳交回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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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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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可申請個別指導,需填寫「個別指導」申請單,經指導老師及神碩科主任簽名核准,於註冊日前交至神碩辦公室,完成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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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申請校外個別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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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校外個別指導成立原則:神碩科同學遇研究主題在校內並無相關課程可選讀,或在校內無法找到合適的個別指導老師,必須尋校外個別指導時,得以書面提出申請,由其指導老師及科主任核准後得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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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個別指導老師資格審定:基本上比照學院現行的兼任老師資格,由科主任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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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個別指導方式及同學的報告:不限定老師需間隔多久與同學晤面指導一次。但老師得要求同學在期中時交一份「期中報告」,並於學期末完成「期末報告」為原則。「期中報告」亦即「期末報告」之簡略提案,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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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文獻資料綜覽Literatur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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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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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需修完22學分,即18學分授課課程及4學分學術研討(seminar)之後,始得申請總考。申請總考需至少一個月前提出申請,請先向辦公室索取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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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考由指導老師出題考試(筆試連續兩天,各3小時)、改卷,並經主修學系指導老師及科主任審核通過後,始得申請撰寫論文或不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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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總考成績:85分為及格通過,75-84分可申請補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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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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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撰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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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總考完成後,學生在撰寫論文前,應提出論文計劃書(Thesis Proposal)。計劃書須詳列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方法、大綱、參考書目、完成步驟與進度、指導與批閱教授姓名,提交神碩科辦公室,經該生之論文委員會(指導教授、批閱教授、神碩科主任)審查通過後,即可著手研究與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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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須一律按照論文格式撰寫,含附註及書目在內,需撰寫100至130頁之間(論文格式請向神碩辦公室索取)。每年3/30前繳交論文初稿,4/30前完成論文口試,5/10前提出畢業申請,5/30前論文需裝訂完成,送交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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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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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修兩門與主修學系相關之課程及撰寫2份(每份15,000字以上)的報告替代之,2份報告內容需經主修學系指導老師及本科主任審核。通過後,始取得論文之6學分。論文替代方案「兩份大報告」與畢業論文同等要求,亦需繳交至圖書館。按圖書館申請原則、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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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論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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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同學的畢業論文,其指導與批閱教授其中至少一位必須由校內老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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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校外的指導或批閱老師,比照現行兼任老師資格辦法,由科主任負責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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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 |
一. |
學科成績:80分或以上者修得學分,未達80分為不及格。不及格成績在70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超過80分則以80分計算,未達80分者,其成績單所記錄的仍為原不及格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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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因假補考:請假經核准未能參加考試者,得准補考,並將按實得分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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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神學碩士學位候選人成績:不論學期平均成績、學年平均成績畢業總平均成績,都以85分為及格,學期成績或學年成績未達候選人標準者,將給予通知。畢業成績總平均不及85分者,不授予神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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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特殊情形下(如兵役、病假)課業未完成者,由授課老師建議,經神學碩士科主任核准,可註明「未完成」,不給予學分,亦不計算在平均分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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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因特殊緣故而不能按時完成作業之學生,須在學期結束前向授課老師提出「延期繳交」之申請(申請表格可向同工索取),延期時限為一個月。延期次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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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分 |
一. |
一學分之課程以每週上課一節為原則。每一學分課要求課後自修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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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全修生每學期最少修9學分,非全修生每學期修讀或旁聽不超過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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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畢業資格 |
一. |
修完6門課程(18學分,須包含4門主修課程)及學術研討(seminar)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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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通過主修科目的總考筆試(成績須在85分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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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總學分達28學分,且總平均至少達到85分(自校本部轉入之學分成績不得算入總平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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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通過論文書面審核與論文口試(6學分)者,或加修2 門課及2份報告(每份15,000字以上),需經主修學系指導老師及本科主任審核通過後,始取得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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